文体执法
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批
事项名称 |
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批 | ||||
办理对象 |
具有经营资格的法人 | ||||
事项类型 |
行政许可 |
办件类型 |
承诺件 | ||
设立依据 |
《健身气功管理办法》第十八条、第十九条 | ||||
实施范围 |
港城区 | ||||
办理条件 |
1.小型、分散、就地、就近、资源; 2.布局合理,方便群众,便于管理; 3.不妨碍社会治安、交通和生产、生活秩序; 4.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; 5.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; 6.有社会体育指导员; 7.活动场所、活动时间相对固定。 | ||||
申请材料 |
1.申请书; 2.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; 3.法人代表政审证明、身份证(反正面)复印件 ; 4.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; 5.房地产权属证书。租赁场地经营的,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; 6.对场所进行实地勘察情况说明。 | ||||
受理地点 |
社会事务管理局文体科(渤海新区中学3号楼3101室) | ||||
办理程序 |
1、社会事务管理局文化体育科收件,当天决定是否受理 2、报主任审批并进行现场勘查 3、主管领导审批 | ||||
特别程序 |
无 |
数量限制 |
无 | ||
法定时限 |
20个工作日 | ||||
承诺时限 |
10个工作日 | ||||
收费依据 |
无 | ||||
收费标准 |
不收费 | ||||
承办科室 |
文化体育科 | ||||
联系方式 |
0317-5811277 18832728222 | ||||
监督电话 |
0317-5811101 |